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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奉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祁检公诉诉刑抗〔2019〕3号

祁阳县人民法院以(2019)湘1121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奉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判决:奉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免予刑事处罚。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部分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奉某某免于刑事处罚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一、起诉书指控且查证属实的奉某某酌定情节事实,一审判决未作认定,系部分事实认定错误。

一审判决认定案发当日即2018年12月17日,公安机关在祁阳县**乡**宿舍查获猎枪1支。但对公安机关在该宿舍查获猎枪子弹28发,及在祁阳县**乡**村**组奉某某住处查获铅沙18.44千克、黄色火药2.95千克、金属弹杯32个、塑料弹杯24个、送弹杯207个、独弹2发、底火108发、射钉弹40发及制造猎枪子弹工具等事实,未作表述、认定。查获的弹药、爆炸物数量虽达不到刑事犯罪追诉标准,非本案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构罪事实,但足以表明奉某某有其他涉枪涉爆违法行为,系酌定从重量刑的情节事实,且起诉书有明确指控,经庭审示证、质证,查证属实,应当予以确认。

二、奉某某没有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法定情节,一审判决其免予刑事处罚,系适用法律错误。

奉某某到案后供述反复,有意掩盖猎枪来源等主要事实,没有真诚认罪、悔罪,不具有坦白情节;奉某某身为林场职工及学校保安,比社会一般人更应知晓枪弹、爆炸物的危险性及管理规定,却知法犯法,主观恶性较深;除非法持有枪支外,奉某某还长期非法制造猎枪弹,曾因夫妻感情不合持枪威胁他人,将枪弹置于小学宿舍等,其行为严重危及学校等场所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奉某某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较大。奉某某没有自首、重大立功、犯罪预备、中止等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法定情节。一审判决奉某某免予刑事处罚,与奉某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不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系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祁阳县人民法院的(2019)湘1121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部分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奉某某免予刑事处罚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奉某某现住祁阳县**乡**宿舍。

2.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永公物鉴(理化)字〔2019〕59号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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