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嵩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嵩检诉诉刑抗〔2020〕1号
嵩县人民法院以(2019)豫0325刑初146号判决书对被告人夏某某、李某某、贺某某、邢某某涉嫌诈骗一案一审判决:夏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贺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邢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重罪轻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判决书事实部分认定夏某某犯罪数额为55.5万元,无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但判决却在法定刑以下量刑,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相矛盾,属适用法律错误,适用刑罚明显不当,应当在十年以上量刑。
综上所述,嵩县人民法院判决夏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属适用法律错误,适用刑罚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嵩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0日
附:
被告人夏某某、李某某、邢某某现羁押于嵩县看守所;贺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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