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霍检刑诉刑抗〔2020〕2号
霍州市人民法院以(2019)晋1082刑初19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判决:被告人夏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畸轻,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被告人夏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决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夏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犯罪事实、量刑建议、适用程序均无异议。本院向霍州市人民法院提出了具体的量刑建议,并被采纳。被告人夏某某在收到判决后,在案件证据未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以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的上诉系对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反悔,属于认罪不认罚,不应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对其处以更重的刑罚。
综上所述,因被告人夏某某认罪不认罚,导致霍州市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附:
被告人夏某某现住霍州市**办**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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