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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唐某某抢劫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鄂利检二部诉刑抗〔2020〕1号

利川市人民法院以(2020)鄂2802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唐某某抢劫一案判决:一审宣告刑刑期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某与他人合谋,安排邓某某等人持刀抢劫“大树子”农庄的“三公”赌场,抢走赌场用于抽头渔利的“蛋箱”中7.1万元,利川市人民法院认为应扣除唐某某等人所输5万元,认定抢劫数额为2.1万元,属认定事实错误。

首先,唐某某等人是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抢劫,不是赌博输钱后,临时起意抢回自己的赌资。唐某某等人最初想做笼子骗钱,骗钱不成,就动手抢钱,并且为了实施抢劫计划,唐某某事先安排了邓剑、李华、肖华锐、谭福军等人在赌场楼下等候准备抢劫、并且这些人都带着事先准备的作案工具马刀,可见唐某某等人不是赌博输了钱,临时起意抢回所输所赢赌债;其次,唐某某抢劫的对象主要是赌场用于抽头渔利的“蛋箱”里的钱,如果是为抢回所输的钱,其所输的钱在其他参赌人员手中,“蛋箱”里是赌场抽头渔利的钱;再次,唐某某等人输钱数额未查清,利川市人民法院认定唐某某一伙当晚输5万元的证据不足。唐某某等人到底输了多少钱数额无法查清,他们带了多少钱,输了多少钱,手里还剩余多少钱,这个事实是不清楚的,现有证据只能证明他们在抢劫前一天输光了,当晚在冉某甲那里拿了1.9万元“马钱”(2万元扣除1000元“水钱”),输了多少钱也都是估计。而且赌博过程中牟福发牌时唐某某他们还是赢起的,后来才输,冉从毅证明大约10点他们才拿“马钱”。最清楚当晚输钱数额的人是唐某某本人,根据唐某某当庭的供述:他当晚总共输了2万多,在该赌场历次赌博总共输了5万多。证人冉某甲系抢劫当晚在赌场“放马”(放高利贷)的旁观者,他证明当晚唐某某一伙输了2.4万左右。张扬在该案中罪行较轻,并非唐某某一伙的核心人物,他认为输了5万多,与冉某甲、唐某某所说差距较大。如果认为唐某某是抢回历次所输的钱,而历次赢唐某某的钱的人员不一定就是当晚的参赌人员。利川市人民法院认定唐某某等人所输金额为5万元,证据不足,抢劫数额扣除5万元没有事实依据 。综上,唐某某等人并不是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行为人仅以其所输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规定的情形,而属于该款所述“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规定的情形。利川市人民法院认定抢劫数额为2.1万元,认定事实错误。

二、利川市人民法院未认定本院指控唐某某“抢劫数额巨大”,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适用法律错误。因利川市人民法院认定抢劫数额为2.1万元,故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判处刑罚,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利川市人民法院(2020)鄂2802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利川市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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