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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唐某某、许某某等五人贩卖毒品、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谷检公诉诉刑抗〔2020〕7号

谷城县人民法院以(2020)鄂0625刑初172号书对被告人唐某某、许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刘某某贩卖毒品、唐某某、许某某妨害公务一案判决:被告人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4年,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5人民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4年。被告人许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一审对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判决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一、谷城县人民法院判决书第12页(六)认定:唐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向王某甲贩卖冰毒1次约0.2克,唐某某获得毒资200元。

2019年9月23日,王某甲打电话联系张某某购买冰毒,张某某、李某某驾车到**镇**小区外**堂门前,由李某某从张某某处拿一小袋冰毒(约0.2克)给王某甲,王某甲扫李某某微信收款二维码支付200元的毒资,随后李某某扫张某某手机上所存的唐某某微信二维码,将200元毒资转到唐某某的微信上。

二、谷城县人民法院判决书第16页(九)认定:许某某贩卖冰毒、麻果给殷某某3次约1.25克(许某某、张某某共同贩毒1次约0.3克),获得毒资1300元。

1.2019年9月17日,殷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向许某某付款600元,许某某驾车到**酒店门前向殷某某贩卖2小袋冰毒(约0.6克)、半颗麻果(约0.05克)。

2、2019年9月21日,许某某驾车到**门口向殷某某贩卖1小袋冰毒(约0.2克)、一颗麻果(约0.1克),殷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向许某某付款300元。

3.2019年10月8日,殷某某微信联系许某某买毒品,双方约在**镇*街**厂门口见面,许某某和张某某到后,许某某给殷某某拿1小袋冰毒(约0.2克)、1颗麻果(约0.1克),殷某某给许某某微信转账400元。

三、谷城县人民法院判决书第17页(十一)认定:张某某贩卖冰毒给庞某某4次共计约0.7克,获得毒资650元。

1.2019年9月13日,张某某在**道子和**交叉路口向庞某某贩卖一小袋冰毒(约0.2克),庞某某通过扫手机支付宝收钱二维码向张某某支付毒资200元。

2.2019年9月15日,张某某在**道子和**交叉路口向庞某某贩卖一小袋冰毒(约0.2克),庞某某通过扫手机支付宝收钱二维码向张某某支付毒资200元。

3.2019年9月22日,张某某到**超市门口向庞某某贩卖一小袋冰毒(约0.2克),庞某某通过扫手机支付宝收钱二维码向张某某支付毒资150元。

4.2019年9月23日,张某某到**超市门口向庞某某贩卖一小袋冰毒(约0.1克),庞某某通过扫手机支付宝收钱二维码向张某某支付毒资100元。

四、谷城县人民法院判决书第18页(十二)认定:张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贩卖冰毒给王某乙、王某甲3次共计约0.5克,李某某获得毒资700元。

1、2019年9月26日,王某乙打电话联系张某某买冰毒,双方约在**镇***广场处见面,张某某、刘某某到**广场并联系李某某送冰毒过来,张某某从李某某的车上拿两小袋冰毒(约0.2克)给王某乙,王某乙扫张某某手机上李某某的微信收钱二维码支付400元的毒资。

2.2019年9月26日晚,王某甲电话联系张某某买冰毒,李某某驾车和张某某、刘某某到**镇**小区**银行门前,李某某在车上给刘某某拿了一小袋冰毒,王某甲和王某乙到后,刘某某将冰毒(约0.1克)给王某甲,王某甲用手机扫刘某某的微信收钱二维码,向刘某某支付100元的毒资,刘某某收后通过微信红包转给李某某。

3.2019年9月27日,王某甲电话联系张某某买冰毒,双方约在**广场见面。张某某、李某某当时在刘某某家中玩,李某某拿出一小袋冰毒让刘某某送过去,刘某某在**广场把冰毒(0.2克)给王某甲,王某甲扫刘某某微信二维码付200元毒资,刘某某以微信红包形式转180元给李某某,另20元经李某某同意后刘某某留下来用作玩游戏开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奔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一)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向三人以上贩卖毒品或者三次以上贩卖毒品的,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谷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对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量刑畸轻。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附: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谷城县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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