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雷检诉刑抗〔2020〕1号
雷山县人民法院以(2020)黔2634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唐某、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判决:被告人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唐某曾因多次殴打他人被行政处罚,本案发生后,在获得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判处缓刑以后,又以无罪提出上诉,行为反复,主观恶性大,毫无悔罪表现。因此,该判决在适用法律和量刑上存在不当,理由如下:
本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已告知被告人唐某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被告人知悉,对事实无异议且认可本院提出的幅度量刑建议,并在其辩护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告人唐某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适用简易程序,给予其判处有期徒刑1-2年的量刑建议。
一审过程中,被告人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最终雷山县人民法院也依据被告人唐某的自愿认罪认罚态度作出了一审判决,采纳我院的量刑建议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给予其从宽处罚,并适用了缓刑,于2020年6月11日作出判决。
第三、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唐某不服判决,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唐某作无罪辩解,属于不认罪,且无悔罪表现,因此,对其不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应当对其从轻处理,不适合适用缓刑。
第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置初衷在于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倡导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诉讼质量和效率,并据此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唐某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后,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以无罪为由提出上诉,认罪动机不纯,故不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应当对其从轻处理,且不适合适用缓刑,一审判决在法律适用及量刑上存在错误。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并彰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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