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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周某某诈骗案)_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南南检公诉诉刑抗〔2020〕95号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20)川1321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不成立自首。被告人周某某在被害人到南部县纪检委反映情况后,纪检委对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核实清楚后,发现不属于其管辖,并将周某某相关犯罪的证据材料移交至有管辖权的南部县公安局,南部县公安局后电话通知周某某到场接受讯问。周某某的犯罪事实已被相关机关调查核实清楚,后接电话通知到案,已不具备自动投案的条件,因此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2、被告人周某某系南部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利用其工作的便利,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谎称能帮助他人办理相关土地手续为由骗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应当从重处罚。

3、被告人周某某在庭审后仅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但未实际进行退赔。同时适用减轻处罚和缓刑,明显量刑畸轻。 

综上所述,原判决对被告人周某某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南部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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