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唐丰检二部诉刑抗〔2019〕4号
丰南区人民法院以(2019)冀0207刑初262号刑事判决书对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判决后被告人周某某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在本案事实及证据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被告人周某某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的原则提起上诉,认罪动机不纯,不应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对其处以更重的刑罚。
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唐山市丰南区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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