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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周某某寻衅滋事案)_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珠斗检二部诉刑抗〔2020〕1号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9)粤0403刑初50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周某某寻衅滋事罪一案判决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缓刑错误,理由如下:

在被告人周某某当庭不认罪不悔罪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仍然判决其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我院认为周某某的行为不符合上述第二项规定,没有悔罪表现,不能被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以(2019)粤0403刑初501号刑事判决书适用缓刑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三条、五百八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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