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岳检一部诉刑抗〔2020〕Z3号
岳池县人民法院以(2020)川1621刑初3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判决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一审宣告刑刑期为有期徒刑十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事实确有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过重,理由如下:
本案被害人黄某某从受伤入院到死亡介入了近亲属放弃手术治疗、病情恶化,手术成功治愈后又感染恶化、感染未得到控制情况下近亲属要求出院等因素。本案多个因素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发生,中断了伤害行为和死亡结果的在刑法上的必然因果关系,不应认定被告人承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错误地认定周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有违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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