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开检诉刑抗〔2020〕2号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以(2020)黔0121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周某某、杨孝贤等5人非法经营罪一案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在审查起诉阶段,本院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周某某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在其辩护人参与的情况下,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院对其提出的五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在庭审中,被告人周某某的律师提出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小,认罪认罚,愿意缴纳罚金,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开阳县人民法院未予以采纳,而采纳了本院量刑建议,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人周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提出上诉,对其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予以判处。
综上所述,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2020)黔0121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书量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开阳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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