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鹤山城检诉刑抗〔2024〕1号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以(2023)豫0603刑初21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吴某假冒注册商标案一案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人吴某2021年12月至2023年1月与他人共谋合作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蓝牙耳机,其犯罪行为发生时间自2021年12月起,应当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后的刑法条文内容定罪量刑,但判决书引用条款为修改前的条文内容,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判决量刑畸轻。被告人吴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非法经营数额高达960万余元,获利96万余元,远高于情节严重的标准,且不认罪认罚,当庭没有悔罪表现。对标本案相关其它案件判决,明显失当。
综上所述,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且造成量刑畸轻的结果,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4年1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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