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凤检公诉诉刑抗〔2020〕1号
凤某某人民法院以(2019)云0921刑初77号判决书对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六个月,缓刑2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但定性错误,导致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一、认定本案被告人吴某某犯罪的主观心态是故意还是疏忽大意,应该通过全案事实和证据来综合认定,不能单独或割裂案件事实认定。本案侦查机关提供的现场视频资料证实,被告人吴某某在跳起踢被害人穆某某一脚前,已对被害人的头部有殴打行为,故意伤害穆某某的主观心态通过殴打行为已经得到证实,而后期跳起踢被害人一脚的行为,则是前期故意伤害行为的延续,故吴某某犯罪前已经具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并在此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行为;
二、被害人穆某某的重伤结果发生,与吴某某的伤害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不存在其他介入因素。虽然该结果不是被告人吴某某追求,但重伤结果是在吴某某已具有故意伤害他人主观心态下继续实施伤害他人行为所致,对该结果的发生,吴某某的主观心态是放任发生,而非疏忽大意的过失;
三、被告人吴某某所实施的伤害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应该以故意伤害罪认定其行为。本案重伤的结果,是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本判决定性错误,导致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地址:临沧市凤某某**乡**村**组。电话:1778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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