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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官检一部诉刑抗〔2020〕4号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以(2019)云0111刑初1146号书对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判决:吴某某,一审认定罪名过失致人重伤罪,一审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审宣告刑刑期二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定性有错误,理由如下:

1.因本案被害人至今意识不清醒,本案打击的方式及器具仅有被告人供述证实。被告人称伤情系撞击台阶形成,但伤情鉴定显示,本案伤情特征与撞击形成特征不符,而与棍棒等工具打击致伤的特征相似,不能排除被告人未如实供述伤害过程的可能。

2.本案被告人前期与被害人发生争吵、拉扯,中途明确表达了伤害的意图,并主动拾捡木棍击打门框至木棍折断,最后将被害人拽倒至被害人重伤。该过程时间、空间均联系紧密,应当视为同一过程。在该过程中其主观上明确供述有伤害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拉扯、寻找工具、拽倒被害人行为,而“拽倒”会导致伤亡结果并未超出“拽倒”行为本身通常所致导致的结果,主观上放任其行为导致被害人伤亡结果的发生,而非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的情况,所以本案性质为故意伤害,而非过失致人重伤。

综上所述,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以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两年有期徒刑的判决事实认定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2019)云0111刑初1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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