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巢检检二诉刑抗〔2020〕273号
巢湖市人民法院以(2020)皖0181刑初297号判决书对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一案作出判决: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7月10日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
被告人吴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对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本院对其提出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从宽处理量刑建议。一审法院采纳我院量刑建议后,被告人吴某某在本案事实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提起上诉,不愿意接受处罚,属于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认罪动机不纯,不应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从宽处理。
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3日
附:
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长丰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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