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巴州检公诉诉刑抗〔2020〕2号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以(2020)川1902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向某某收到一审判决后,以原审法院量刑过重、从(减)轻处罚幅度过小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向某某在认罪认罚获得从轻判处后又提出上诉,已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不应当对其从轻处罚。故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1902刑初7号刑事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首先,被告人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28.0mg/100ml)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一)(二)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次,在审查起诉环节,本院依法告知向某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内容、权利义务、及其法律后果,向某某明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环节,审判员再次核实了向某某签署具结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自愿性,向某某当庭表示没有异议,明确表示不上诉,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据此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向某某作出了从轻处罚的判决。第三、被告人向某某因认罪认罚获得从轻处罚后,又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属于不认罚,失去了从宽处罚的条件,不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1902刑初7号刑事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权威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效果,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2日
附:
被告人向某某现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小区**区**栋**号,联系电话1809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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