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温平检一部诉刑抗〔2019〕12号
平阳县人民法院以(2019)浙0326刑初1096号书对被告人叶某某、应某某、倪某某该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判决:被告人叶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应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倪某某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叶某某以判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判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属于认罪不认罚,一审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不应再适用,应对其判处更重刑罚,故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被告人叶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均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无意见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平阳县人民法院采纳本院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叶某某称未考虑其有自首情节与事实不符,本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已核实相关情况并在起诉书中予以确认其有自首情节,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已综合考虑被告人叶某某有故意犯罪前科、自首、赔偿悔罪等情节。在证据未发生任何变化情况下,被告人叶某某以判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属于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起上诉,认罪动机不纯,一审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不应再适用,应对其判处更重刑罚,遂依法提出抗诉。
综上所述,被告人叶某某认罪不认罚,一审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不应再适用,应对其判处更重刑罚。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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