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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史某某聚众斗殴、敲诈勒索案)_河北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东某某院公诉诉刑抗〔2019〕1号

   东某某人民法院(2018)冀0923刑初124号书对被告人史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史某某构成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引用刑事和解程序错误,理由如下:

该判决认为被告人史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引用并适用了刑事和解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经本院审查认定,被告人史某某在2014年12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2017年再次犯敲诈勒索犯罪,属于五年内曾经故意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五年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故,该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刑事和解程序确属错误。

综上所述,东某某人民法院该判决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月3

附:1.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于南皮县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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