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沈西检公诉诉刑抗〔2019〕2号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1日以(2019)辽0106刑初47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姚某某、史某某挪用资金、职务侵占一案判决:被告人姚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史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本院该节指控不予支持;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系采信证据确有错误,导致定罪及量刑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2007年8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史某某身为沈阳**公司**分公司、沈阳**有限公司、沈阳**有限公司代帐会计,利用职务之便,将此三公司银行账户中的资金(经司法审计共计人民币126.5万元)转账至其实际控制银行账户的沈阳市**有限公司后,非法占为己有的事实。被告人史某某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且系犯罪数额巨大,应当以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人姚某某、史某某挪用资金、职务侵占一案第一审判决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6日
附:
被告人史某某、姚某某现均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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