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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卢某某交通肇事之案)_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朝县检公诉诉刑抗〔2019〕2号

朝阳县人民法院以(2003)朝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交通肇事一案判决:被告人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已交缴纳)。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不适用缓刑,理由如下:

一审判决认定:一、2001年10月1日、2002年1月10日,被告人卢某某驾驶鲁Q****5号松花江面包车载着张某某(已判刑)等人到朝阳市**,朝阳县**乡金矿盗窃二起,经朝阳县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鉴定被告人卢某某盗窃物品价值合计44550元。

二、2018年3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驾驶机动车在山东省**市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经山东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卢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案被告人卢某某在盗窃案发回重审期间故意逃避法律追究,拒不到案参加诉讼有十五年之久,且系流窜作案,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某系犯盗窃罪和交通肇事罪,系犯数罪,也应该从重处罚。因此不应以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综上所述,朝阳县人民法院(2003)朝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卢某某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不应适用缓刑。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县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朝阳县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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