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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勾某某、岳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易检公诉刑抗〔2020〕1号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2019)冀0633刑初23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勾某某、岳某某诈骗案一案判决易县中西医结合医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勾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岳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免于刑事处罚。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法庭审理违法,理由如下:

根据刑法的规定,合同诈骗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扰乱市场秩序罪,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刑法规定本罪,是为了保护市场秩序与对方当事人的财产。因为合同是市场经济的重要手段,利用经济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使人们对合同这种手段丧失信心,从而侵犯了市场秩序。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根据刑法的立法宗旨和所保护的法益,不应做扩大解释,就合同内容而言,宜限于经济合同,即合同的文字内容是通过市场行为获得利润,这是由本罪性质决定的。基于同样的理由,至少对方当事人应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否则也难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虽然在诈骗过程中存在合同,但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的并非合同、而是合同之外的欺骗行为的,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并非只要有合同就成立合同诈骗罪。第一:易县中西医结合医院成立于2006年,是易县卫生局批准的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2008年《易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将易县中西医结合医院列为县内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和县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该细则同时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应主动申请,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与县农合中心签订服务合同,方可确定为新型合作医疗住院或门诊定点医疗机构。2017年易县中西医结合医院与易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签订服务协议后,成为易县新型合作社医疗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易县中西医结合医院与易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签订的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广义上讲,虽属于民事合同范畴,但《服务协议》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有着本质区别,易县中西医结合医院通过签订《服务协议》取得了报销国家农合补贴款的资格,《服务协议》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委托,并不是严格意义上合同诈骗罪中的经济合同;第二:《服务协议》的双方分别是易县中西医结合医院、易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易县中西医结合医院是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易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是政府部门下属的对医保统筹基金进行筹集和管理的服务机构,不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依据是:《服务协议》第四条规定:“甲乙双方建立定期沟通机制,甲方及时向乙方及时传达城乡医保制度运行和变化情况,乙方接受并配合甲方定期或不定期督导、检查,甲方按规定向乙方拨付经审核应由甲方支付的医药费用。”第十七条规定:“甲方建议住院次均费用控制机制,以乙方医疗技术水平、服务能力、近年相关补偿数据及上级相关文件要求,确定乙方2017年次均费用控制标准为3000元。”第二十一条规定:“甲方可采取按比例随机抽查的方式对乙方申报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抽查比例由参保地经办机构视情况而定。对抽查中查实的违规费用,甲方可按抽查比例放大后予以拒付”;第三:客观上,易县中西医结合医院通过采用冒用他人新型合作医疗本信息、伪造虚假住院病例材料的方式骗取了数额较大的国家农合补贴款,其所实施的欺骗行为并非靠其签订的《服务协议》,而是通过《服务协议》之外的虚假住院病例材料使易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产生错误认识而得逞;第四:易县中西结合医院通过伪造虚假的住院病例材料骗取国家农合补贴款,损害的是由国家医保资金管理机构所保管和代行支付的参保人员及其单位所缴纳的医疗保险金的财产所有权,侵犯的是国家对医疗保险的社会管理秩序,而不是扰乱了市场秩序。被告人勾某某、岳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勾某某、岳某某刑事责任,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1]8号)规定“对于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只作为自然人犯罪案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与检察机关协商,建议检察机关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如检察机关不补充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依法审理,对被起诉的自然人根据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按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应引用刑罚分则关于单位犯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有关条款”。《人民检察院刑事刑事诉讼规则》(2019)第四百二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刑事诉讼规则》(2012年版)第四百六十条)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补充起诉、追加起诉或者变更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作出是否补充侦查、补充起诉、追加起诉或者变更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本院只对自然人犯罪案件起诉,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在未与本院及时协商、未建议本院对易县中西医结合医院以单位犯罪补充起诉情况下,直接判决易县中西医结合医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十万元,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1]8号)的规定、违反了《人民检察院刑事刑事诉讼规则》(2019)第四百二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刑事诉讼规则》(2012年版)第四百六十条)的规定法庭审理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属法庭审理违法

综上所述,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2019)冀0633刑初231号刑事判决书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法庭审理违法,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勾某某现住******;

2、被告人岳某某现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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