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书
广宗县人民法院以(2020)冀0531刑初40号判决书对被告人初某某、庞某某涉嫌诈骗一案判决:初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庞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三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程序违法,认定量刑情节不当,适用缓刑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1认定被告人初某某、庞某某投案自首情节不当。被告人虽系主动投案,但并未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不应当认定为投案自首。
2该案系认罪认罚案件,但法院未经调整程序,直接改变量刑建议,属程序违法。
3判处被告人庞某某适用缓刑不当。该案系电信诈骗案件,严格控制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附:
1.被告人初某某现羁押于广宗县看守所,被告人庞某某取保候审于本村。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