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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初某某、庞某某诈骗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广检一部诉刑抗〔2020〕1号

 广宗县人民法院(2020)冀0531刑初40号判决书对被告人初某某、庞某某涉嫌诈骗一案判决:初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庞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三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程序违法,认定量刑情节不当,适用缓刑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1认定被告人初某某、庞某某投案自首情节不当。被告人虽系主动投案,但并未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不应当认定为投案自首。

2该案系认罪认罚案件,但法院未经调整程序,直接改变量刑建议,属程序违法。

3判处被告人庞某某适用缓刑不当。该案系电信诈骗案件,严格控制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3

附:

1.被告人初某某现羁押于广宗县看守所,被告人庞某某取保候审于本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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