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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刚某某妨害公务案)_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临检诉刑抗〔2020〕3号

临泉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1刑初20号书对被告人刚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判决被告人刚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5月7日,被告人刚某某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理由上诉。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刚某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被告人刚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刚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审判决已认定其坦白等从轻情节,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从宽处理。被告人刚某某提出上诉,对定罪量刑有异议,本案不具有认定坦白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条件,致一审判决对被告人从轻量刑的依据不足。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9日

附:

被告人刚某某现取保候审,住临泉县**镇**庄行政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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