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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邢东检公诉诉刑抗〔2019〕4号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9)冀0502刑初31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一案判决: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获得依法从轻处理的量刑建议,判决后其却以法院明显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鉴于此,本院认为应撤销原量刑建议,依法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本院认为,在案件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被告人刘某某对原协商的量刑反悔,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并对原认定事实不再认罪认罚,属于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起上诉,认罪动机不纯,已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条件,遂依法提出抗诉。

综上所述,本院决定依法撤销原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量刑建议。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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