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安检诉刑抗〔2020〕1号
安化县人民法院以(2019)湘0923刑初338号判决书对被告人刘某甲、曾某某、刘某乙、郭某某非法拘禁罪、刘某甲开设赌场罪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四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上述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量刑情节认定不当,理由如下:
一、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错误。在案证据中证人徐某某、崔某某、宋某某、廖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虽然存在部分矛盾,但因时间过去较长,人的记忆力有偏差符合常理,该矛盾具有合理性,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刘某甲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认定其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判决未认定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曾某某的违法事实错误。在案证据中有刑事判决书、不起诉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曾某某存疑不诉的违法事实,而判决审查认定的事实既未列明该事实,亦未说明未认定的相关理由。
三、认定被告人刘某乙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不当。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乙参与了两笔非法拘禁的犯罪,但从侦查、审查起诉、至庭审中其均供述只参与了一笔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不符合《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对于认罪认罚的认定标准,但是判决却认定其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对被告人刘某乙该情节的认定不当。
综上所述,安化县人民法院(2019)湘0923刑初338号判决书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0日
附:
被告人刘某甲、曾某某、刘某乙、郭某某现羁押于安化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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