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来检公诉诉刑抗〔2020〕2号
来安县人民法院以(2020)皖1122刑初142号书对被告人刘某某等非法经营一案判决刘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刘某某,一审宣告有期徒刑刑期3年6月,罚金人民币18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原判符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且法院是在本院被告人刘某某依法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提出的量刑建议范围内判处,现被告人刘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本院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因被告人刘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自己所犯的罪行表示认罪认罚,同意在本院提出的量刑幅度内予以处刑,现被告人刘某某提出上诉,系对其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的否定,故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安县人民法院
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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