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刑事抗诉书(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临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临检公诉诉刑抗〔2019〕2号

    临城县人民法院(2019)冀0522刑初**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惟追加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79490元,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临城县人民法院对上述事实认定错误,理由如下:

1.吕某某、张某某、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和刘建英的供述证实:吕某某、张某某、高某某三人均非法经营“三地合作社”业务,且三人已被临城县人民法院分别作出有罪判决。吕某某、高某某、张某某非法吸收的群众资金均转入刘某甲银行卡,流转至上一级。

2.临城县公安局注册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瑞达会审字(****)第**号)证实:

高某某通过自己名下银行卡(账号62102100206********、62284812523********)和其丈夫刘某丙的银行卡(账号621002100206********)向刘某某的银行卡转入金额共计453990元。

吕某某通过自己名下银行卡(账号62284812580********、62102100206********)向刘某某的银行卡转入金额共计43500元。

张某某通过自己名下银行卡(账号62281842564********)和其儿子王某某的银行卡(账号62102100206********)向刘某某的银行卡转入金额共计82000元。

综上所述,本案中瑞达会审字(****)第**号报告系专业的会计部门出具,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印证。因此,本院认定的“另,刘某某、刘某甲通过吕某某、张某某、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共计人民币57949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临城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惟追加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79490元,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