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平检一部诉刑抗〔2019〕4号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以(2019)鲁0283刑初***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刘某某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量刑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多次盗窃,主观恶性较大。
案发当晚被告人刘某某先后三次到被害人邴某某家的车库实施盗窃,涉案价值人民币2410元。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盗窃数额达到2千元,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被告人三次盗窃反映其主观恶性较大,在量刑时应区别于单次盗窃予以从重处罚,故我院在考虑被告人退赃、认罪认罚的基础上出具了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的量刑建议。
二、被告人刘某某的人身危险性较大。
平度市司法局对被告人刘某某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认为:该社区监管能力较弱,对社区有一定影响,反映出被告人刘某某的人身危险性较大,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对刘某某单处罚金明显不当。
三、被告人刘某某悔罪态度较差。
被告人刘某某在我院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我院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的量刑建议和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并在值班律师曲某某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案件起诉至平度市人民法院后,刘某某对认罪认罚反悔导致案件由速裁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反映出其悔罪态度较差,而法院在被告人不再认罚的情况下作出低于我院认罪认罚下的量刑建议的判决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平度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3刑初***号刑事判决书量刑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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