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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刘某某盗窃一案抗诉书)(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民检刑诉诉刑抗〔2019〕6号

   民权县人民法院(2019)豫1421刑初173号判决书对被告人刘宣治涉嫌盗窃一案判决:被告人刘宣治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明显不当,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1、判决书认定数额错误。该判决书将被告人刘宣治卖与张文强的价格22万作为盗窃金额,认为民权县价格认定中心对涉案桥机进行评估时没有见到实物,依照折旧率进行评估不妥,不予采信。该认定方式错误,物价认定结论依照折旧率计算的价值客观公正,应予采信。

2、量刑明显不当。被告人刘宣治盗窃他人财物,价值31万,数额巨大,且拒不认罪。

3、被告人刘宣治的行为没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

4、民权县人民法院没有正当合理的理由不采纳量刑建议。

综上所述,民权县人民法院(2019)豫1421刑初173号判决书确有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刘宣治现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证据材料与一审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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