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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刘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东丰检刑检诉刑抗〔2019〕3号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6日以(2019)吉0421刑初8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刘某甲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对刘某甲犯有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的定罪量刑适当,但对刘某甲敲诈勒索的相关犯罪事实未予认定,系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强行索取的行为。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逼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刘某甲在得知自己的侄子刘某乙被王某某、朱某某、冯某某三人打伤,便以此为借口,逼迫三人拿钱。经公安机关调查,刘某甲当年住院费用仅花费人民币2639.86元,刘某甲却强迫三人必须拿10万元钱,三人摄于刘某甲在当地的恶名,害怕不拿钱遭到报复,产生恐惧心理,相继被迫交付给刘某甲钱款。刘某甲的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犯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这一事实有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李某甲、周某某、李某乙的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以刘某甲犯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予认定,属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判决以刘某甲犯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但由于对刘某甲敲诈勒索犯罪未予认定,导致量刑畸轻。刘某甲敲诈勒索,数额巨大,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应对刘某甲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

综上所述,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的(2019)吉0421刑初85号刑事判决书中对于被告人刘某甲敲诈勒索的犯罪未予认定,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29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东丰县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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