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刑事抗诉书(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崇检一部诉刑抗〔2020〕1号

   崇阳县法院(2019)鄂1223刑初407号书对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判决: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畸重,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在量刑建议无明显不当情况下,不采纳量刑建议,属程序违法。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在审查起诉时,其亦认罪认罚,且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具具结书,同意本院提出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量刑建议,开庭审理过程中,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原审人民法院完全采纳本院认定的事实和罪名,也没有认定本院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在无法定事由的情况下,不采纳量刑建议,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二、原审判决量刑畸重,明显不当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犯罪时,为破解执行难的问题,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依法予以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本无可厚非,但在没有从重处罚量刑情节情况下,在有期徒刑的量刑基础上再从重处罚就明显不当,就本案而言,刘某某既没有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也没有转移财产、暴力抗法、毁灭证据等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原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量刑畸重,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程序违法,量刑畸重。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崇阳县公安局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