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樟检一部诉刑抗〔2020〕1号
永泰县人民法院以(2020)闽0125刑初35号判决书对被告人刘某某强奸一案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其判处实刑,与他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不相适应,量刑确有错误。(1)本案系被告人刘某某在发展恋爱过程中对个人感情把握不当,酒后轻率导致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系同学关系,之前有过交往且有两次共同在外开房过夜的经历,被害人在知晓被性侵犯后也未立即报警,此后又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书面表示谅解,因此本案与一般的暴力强奸犯罪有明显区别,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犯罪情节相对较轻;(2)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有悔罪表现;(3)被告人刘某某系福州**学院大四在校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方面各项表现良好,且社会调查显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4)从少年司法的救助性理念出发,对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而言,刑罚的目的不是惩罚,而是挽救,对被告人刘某某适用缓刑已经可以对其起到惩教的作用,也可以尽量减轻对其人生造成的不良影响。
二、本案系认罪认罚案件,一审法院无正当理由不采纳我院量刑建议,确有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本院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提出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永泰县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不采纳我院量刑建议,判决确有错误。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大田县**镇**路**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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