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台检刑检二部诉刑抗〔2019〕4号
台安县人民法院以(2019)辽0321刑初22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刑罚,系适用法律错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另,台安县人民法院判决书所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上述内容与检察机关起诉书所述内容不符。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台安县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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