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凉检二部诉刑抗〔2020〕1号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以(2020)甘0602刑初35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书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审理程序不当,理由如下:
一、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中没有规定危险驾驶罪不能适用缓刑的情形。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3月22日23时40分许,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4.63mg/100ml。除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以外,再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该情节属单一情节,同时,刘某某酒驾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没有造成实际社会危害后果,应属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形。其次,刘某某在归案后即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有悔罪表现。该判决书虽然对刘某某认罪认罚予以认定,但判决书中未对该法律条款予以引用,判决结果不能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再次,刘某某被当场查获后能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其驾驶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吊销,到案后即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罪行,没有再犯罪的可能。最后,危险驾驶虽属故意犯罪,但这类犯罪在刑法中属于处罚较轻的犯罪,且刘某某有固定的居住地,对刘某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反而可以对居住地居民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综上,刘某某完全符合刑法适用缓刑的条件,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属适用法律不当。
二、审理程序不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且有理有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法院认为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的,应当予以采纳;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本案开庭之前,凉州区人民法院对本院的量刑建议并未提出异议,开庭审理时不采纳本院量刑建议更未向本院告知,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在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后当庭进行宣判的行为已违反上述规定。
三、一审判决未能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刑法的意义是打击与预防犯罪,打击本身就是一种特殊的预防,在量刑时应充分考虑社会效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权威,确保良好的法律效果。同时,必须充分考虑案件的处理是否有利于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社会稳定,是否有利于瓦解犯罪,化解矛盾,是否有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回归社会,是否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能配合公安机关执法工作,酒驾被当场查获后即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自己的行为表示了深深的悔意,再加上被告人刘某某的孩子年龄尚小,刘某某的家庭还需刘某某的照料。如不考虑上述家庭因素对刘某某判处实刑,可能意味着整个家庭的破裂,也会给孩子的健康成长造成严重的影响,不利于化解家庭矛盾和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反之,综合上述因素,如对刘某某适用缓刑,不仅能够挽救刘某某,更能挽救整个家庭,更加有利于对刘某某的教育和改造,有利于家庭和谐和矛盾化解,有利于社会和谐,也能充分体现该案刑罚适用上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综上所述,该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附件: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威市凉州区**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51093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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