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西检公诉诉刑抗〔2019〕2号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以(2019)甘0104刑初37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刘某某介绍贿赂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0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10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八条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进行了修改,介绍贿赂罪增设了罚金刑,施行时间为2015年11月1日。修正后对介绍贿赂罪的刑罚重于修正前的刑罚。被告人刘某某介绍贿赂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12年至2013年间,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适用修正前的《刑法》对刘某某定罪处罚。修正前的《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为:“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西固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引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对被告人刘某某以介绍贿赂罪,判处罚金10万元。
综上所述,西固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判决确属适用法律错误,判处罚金有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
此致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7日
附:
被告人刘某某现押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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