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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刘某某、郑某某开设赌场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成温检公诉诉刑抗〔2019〕1号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以(2019)川0115刑初20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刘某某、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属于认定事实明显错误,导致对被告人刘某某适用刑罚明显不当,应予改判。理由如下:

1法院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刘某某、郑某某夫妻开设赌场盈利人民币30000余元,仅有被告人刘某某的口供,而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郑某某夫妻开设赌场盈利人民币60000余元有现场查获的记账本予以证实,扣除重复记录的1万余元收入后,经计算盈利金额应为人民币66950元,且上述金额亦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签字认可,根据书证证明效力大于言词证据证明效力的原则,应认定二被告人开设赌场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60000余元。

2被告人刘某某、郑某某虽在侦查阶段对开设赌场的违法所得有不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称违法所得30000余元,被告人郑某某称违法所得只有10000-20000元,但二被告人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认罪,该情况法庭已记录在案且写入判决。

3、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从账本中计算出的盈利金额未对被告人刘某某所供述的赌客赊账等金额作相应的扣减,因此指控的盈利金额应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应认定为被告人所供述的盈利人民币30000余元,但又未提供赌客赊账等情况的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本案并不存在事实存疑有利于被告的情形,应当以现有客观证据账本来认定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综上,法院判决书认定二人开设赌场违法所得仅30000余元系认定事实明显错误。

4、被告人刘某某开设赌场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60000余元,且仅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系重罪轻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判决认定事实明显错误,导致对被告人刘某某适用刑罚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3日

附:

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郑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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