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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刘某某、甘某某等三人虚假诉讼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西检公诉诉刑抗〔2020〕3号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2刑初284号书对被告人谢某某、刘某某、甘某某涉嫌虚假诉讼一案判决: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虚假诉讼罪,一审均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且不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有立功情节。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不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的立功情节以及三被告人的刑期适用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1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未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的立功情节,确有错误。公安机关已经对被告人谢某某的抓获经过出具情况说明,证实当时是被告人刘某某提出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谢某某,民警让被告人刘某某用自己的手机与被告人谢某某取得联系,经两人联系后掌握了被告人谢某某的位置,民警带着被告人刘某某到被告人谢某某告知位置查找,并于同日将被告人谢某某抓捕到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规定,此行为属于“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嫌疑人的藏匿地”,构成立功。

2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对三被告人的判决刑期及罚金均一样是有错误的。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甘某某适用认罪认罚,而被告人谢某某在公诉审查阶段,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其辩护律师的见证下拒绝适用认罪认罚,且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有意见。三被告人的量刑竟然都是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万。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未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的立功情节系适用法律错误,对被告人谢某某、刘某某、甘某某判决同样的刑期及罚金,未体现出对被告人刘某某、甘某某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

附:

1.被告人谢某某、刘某某、甘某某羁押于昆明市西山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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