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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刘某某、房某某污染环境案)_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潍城检部一诉刑抗〔2019〕2号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6日审理被告人刘某某、房某某污染环境一案,并于2019年9月18日以(2019)鲁0702刑初195号刑事判决书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采纳本院《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其中的量刑建议,以被告人刘某某、房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房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以判决量刑过重、要求判处缓刑为由提出上诉。本院认为,基于被告人刘某某不认罚,本院关于刘某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不再具备法律效力,一审判决错误,导致量刑畸轻。抗诉理由如下:

一、本院《认罪认罚具结书》不再具备法律效力。《认罪认罚具结书》系被告人在自愿认罪认罚的基础上,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见证下,检察机关与其签署的对其从宽处罚的法律文书,具有自愿性、合法性、有效性。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9月2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在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据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中对其提出了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鉴于被告人刘某某以一审判决刑罚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与其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及基于认罪认罚从宽而提出的量刑建议失去了成立的事实基础,不再具备法律效力。

二、一审判决量刑畸轻。污染环境罪,系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的畸低刑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属于量刑畸轻。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量刑畸轻,被告人刘某某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八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上的刑罚。为维护诚实守信的核心价值观,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改判。

此致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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