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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刘某某、屈某某等18人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并迎检刑诉刑抗〔2020〕13号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以(2019)晋0106刑初1232号判决书对被告人刘某某等十二人涉嫌诈骗罪,詹某甲、詹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拾五万元;被告人张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万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张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彭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夏某某犯诈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詹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詹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本院于2020年5月6日收到判决书,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对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夏某某量刑不适当,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一、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夏某某系电信诈骗团伙的组员,从2018年3月到2019年3月案发,一直在该团伙中实施诈骗行为,根据其工作时长和薪酬发放情况可知,诈骗被害人众多。由于电信诈骗团伙分工详细、作案手段隐蔽,涉及被害人空间跨度大,造成打击困难。该组目前仅查实一名被害人,被骗金额7000元,但结合两人在该团伙工作时间均较长,尚有众多被害人尚未核实,量刑时应对相关因素予以考虑。二、结合国家对电信诈骗犯罪行为从重、从严重点打击的刑事政策,根据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六)项 “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裁量刑罚,在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时,一般应就高选择”;第二条第(七)项“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因此,本院认为应对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夏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原审判决对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夏某某单处罚金显然适用了比缓刑还要轻的刑罚,未按照司法解释精神从重打击,量刑明显不适当。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对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夏某某单处罚金,量刑明显不适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5日

附:

1.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66544****;原审被告人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0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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