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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刘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常武检公诉诉刑抗〔2020〕2号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以(2019)湘0702刑初570号书对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判决刘某某犯贪污罪,一审宣告刑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一、该判决适用法律不当

该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经查,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因为其既不具有职务上的便利,侵犯的对象也不是公共财产或国有财产。

湖南**学院是行政事业单位,刘某某系该校法学院学工处副主任,但只具有学生日常管理相关工作职责,没有收取学费的职责。根据相关管理规定,湖南**学院有收费职权的主体有且只有该校财务处收费管理科,而全校教职工均有督促学生自觉缴费的催缴学费责任,但不包含代收代缴学费且校方明令禁止此类行为。因此,刘某某实施骗取学生学费的行为时,并无职务便利,而仅仅是利用了教师身份的工作便利。

案发后,湖南**学院为不影响147名学生的学业,同时降低本案造成的不良影响,在刘某某无法及时补偿的情况下,代为补偿了这一部分学费。这是一种事后第三方救济行为,与犯罪本身性质无关,不能就此认定本案的被害人是湖南**学院。同时,学费作为湖南**学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经过严格的财务程序才能由学生手中的私有财产转化为特定属性的公共财产或国有财产。本案中,147名学生的私有财产尚未进入到正常学费缴纳的流转途径就被刘某某骗走,本案825520元资金应当认定为学生个人财产,而非湖南**学院已经认可收取的学费。

因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从147名学生手中骗取825520元学杂费用于偿还赌债的行为应当定性为诈骗罪。

二、该判决量刑畸轻

该判决对被告人刘某某一审宣告刑为有期徒刑四年,而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量刑畸轻。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8月5日

附件: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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