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银金检一部诉刑抗〔2020〕17号
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法院作出(2020)宁0106刑初4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冶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其拘役六个月。判决后被告人冶某某无正当理由上诉,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冶某某在一审判决后反悔上诉,导致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被告人冶某某在收到一审判决后,以请求“依法改判缓刑”为由提出上诉,证明其认罪不认罚,其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认罚表示系虚假供述,原认罪认罚的事实基础不复存在,其获得了不应有的量刑减让,导致一审判决量刑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应依法予以纠正。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法院
银川市金凤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电话1859514****,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电话1338950****;被告人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电话1819513****;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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