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平检刑诉刑抗〔2019〕2号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县人民法院以(2018)晋0728刑初3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侯某某非法拘禁一案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冯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冯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被告人侯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准确,但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本院起诉书及量刑建议书认定被告人冯某甲、侯某某二人共同实施了非法拘禁被害人白某某的行为,且非法拘禁天数均为25天。而平遥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在未区分主、从犯,也未任何作用大小表述的情况下,判决被告人侯某某的刑期比被告人冯某甲少了7个月之多,明显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平遥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31日
附:
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现被羁押于平遥县看守所,被告人侯某某因病被取保候审在原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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