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陇检诉诉刑抗〔2020〕1号
陇西县人民法院2019年12月30日以(2019)甘1122刑初23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冯某某、李某某贩卖毒品罪、冯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冯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判决书对被告人冯某某判决时没有采纳检察机关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显属程序违法。
理由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及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陇西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如认为本院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应当告知本院予以调整;不采纳本院的量刑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据上,本案中陇西县人民法院在对该案判决时未采纳本院的量刑建议,既未告知本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亦未说明不采纳量刑建议的理由和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属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为了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确实施,彰显司法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陇西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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