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章某检一部诉刑抗〔2020〕1号
章某区人民法院以(2019)鲁0181刑初959号书对被告人冯文波涉嫌交通肇事一案判决:被告人冯文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冯文波收到一审判决后,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冯文波利用“认罪认罚”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提起上诉,一审判决是基于认定被告人冯文波认罪认罚,依法从宽,才作出有期徒刑五年的判决。鉴于一审认罪认罚基础不存在,在此基础上作出的一审判决属于罪刑不相适应,一审判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不应再适用,应当对其处以更重的刑罚。具体理由为:
我院依法审查冯文波交通肇事一案时,被告人冯文波均称不知道撞了人,不能如实供述交通肇事逃逸的犯罪事实。鉴于庭审开始前冯文波不再对犯罪事实提出异议,并且认罪认罚,我院依法告知冯文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内容及权利义务,冯文波对我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的量刑建议”表示没有异议,并签署具结书。据此,我院遂向章某区人民法院提出了对冯文波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并获得了一审法院的采纳。在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现被告人冯文波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对原来认可的量刑表示反悔,属于认罪但不认罚,已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条件,一审判决适用认罪认罚直接导致量刑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章某区人民法院(2019)鲁0181刑初959号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冯文波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四看守所;
2.本案案件材料现存于章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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