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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冀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岢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岢岚县人民检察院

岢岚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岢检刑诉刑抗〔2019〕1号

岢岚县人民法院以(2019)晋0929刑初18号判决书对被告人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判决:被告人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刑罚不当,理由如下:

被告人某某某于2018年9月22日、2018年10月16日两次非法销售土制海洛因共9克。2018年10月28日被告人某某某以贩卖为目的购买17克土制海洛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应认定为贩卖毒品。且被告人某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故意犯罪。

综上所述,被告人某某某贩卖土制海洛因共26克,对其判决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量刑畸轻,属于适用刑罚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3日

附:被告人某某某现羁押于忻州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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