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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兰某某抢劫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穗花检诉刑抗〔2022〕1号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4刑初102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兰某某抢劫罪一案判决:被告人兰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审判程序合法,但事实认定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具体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将起诉指控的被害人唐某某回到房屋后遭遇抢劫的事实认定为被害人唐某某在房屋门口外遭遇抢劫,存在事实认定错误

现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相互印证,客观真实地证实了被告人兰某某在被害人唐某某回到房屋后实施了抢劫行为。首先,被害人唐某某陈述其一只脚踏进家门时,被告人兰某某从其右后侧用右手箍其脖子,左手拿着一把尖刀刺其身体,其见状用手中水桶进行格挡。同时,被害人刘某某陈述其见到被告人兰某某挟持被害人唐某某时,被害人唐某某有三分之一躯干部位在房屋内。上述两名被害人陈述能够吻合印证,共同证实被告人兰某某实施抢劫行为时,被害人唐某某已经进入涉案房屋内。其次,现场勘验笔录显示被害人唐某某用于格挡的水桶掉落位置位于涉案房屋大门后侧地面。若在房屋外发生挟持行为,水桶掉落位置不可能位于房屋大门后侧地面。最后,被告人兰某某供述其在被害人唐某某过来涉案房屋时想挟持被害人唐某某,但被害人唐某某呼救的同时往外面跑。若被害人唐某某未进入屋内,则不存在往外面跑的供述。

二、一审判决未认定“入户抢劫”情节,属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在本案中,一审判决对于涉案房屋可以认定为“户”以及被告人兰某某主观上具有“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并未提出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兰某某对被害人唐某某实施暴力行为时,被害人唐某某不在户内;并认为被告人兰某某所实施的暴力行为主要发生在被害人逃出户外之后,进而否定“入户抢劫”的成立。但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针对在户内的被害人唐某某实施了部分暴力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首先,现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兰某某在户内有对被害人唐某某实施暴力行为,在此不再赘述。其次,“入户抢劫”不应要求所有或者主要暴力行为发生在户内。“入户抢劫”中“在户内实施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不应机械地理解为整个抢劫行为在户内开始实施并在户内结束,否则将大大缩小对“入户抢劫”犯罪的打击面。即只要行为人的抢劫暴力行为有一部分发生在户内,就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而本案中,被告人兰某某的部分暴力行为发生在户内,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三、一审判决未认定“入户抢劫”情节,导致量刑畸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入户抢劫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被告人兰某某入户抢劫致一人轻伤一级,亦未赔偿被害人损失,并结合其拒不认罪态度,宣告刑应当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而本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兰某某的宣告刑为有期徒刑七年,属于量刑畸轻。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2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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