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凤检一部诉刑抗〔2020〕1号
凤阳县人民法院以(2020)皖1126刑初**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倪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涉嫌赌博罪一案判决:刘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对被告人刘某甲适用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因被告人刘某甲在上诉期内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违背了其认罪认罚具结的承诺,致使原判决对其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17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自愿认罪认罚的承诺,依法向凤阳县人民法院出具了量刑建议书,建议凤阳县人民法院判处其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甲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凤阳县人民法院根据本院的量刑建议对其在幅度量刑建议的最低幅度对其判处刑罚。现被告人刘某甲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违背其认罪认罚具结的承诺,原审判决对其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及从宽量刑显属不当。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某甲违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致使原审判决对其量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居住于安徽省凤阳县**镇**村**组**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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