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马检一部诉刑抗〔2020〕1号
马关县人民法院以(2020)云2625刑初40号判决书对被告人项友平、侯小旺、侯某甲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项友平、侯小旺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侯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判决定性错误,三被告人的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一、定性错误
被告人项友平、侯某甲提供运输工具,组织侯小旺等11名越南籍人员非法入境,应当认定二人组织偷越的人数为11人。被告人侯小旺邀约武某某等10人名越南籍人员非法入境,应当认定其组织偷越的人数为10人。判决认定三被告人组织偷越的人数均为9人系定性错误。
二、量刑畸轻
第一,被告人项友平、侯某甲、侯小旺组织人数认定错误,导致三人的法定刑适用错误,三人应属于组织偷越 “人数众多”,法定刑应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被告人项友平、侯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后又以定性错误和量刑过高向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属于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起上诉,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动机不纯,已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条件,应对二人处以更重的刑罚。
第三,被告人项友平于2015年9月2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其具有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但判决对项友平、候小旺作出相同处罚,未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综上所述,马关县人民法院(2020)云2625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定性错误、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5日
附:
被告人项友平、侯某甲、侯小旺现羁押于马关县看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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