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青黄岛检职检诉刑抗〔2019〕3号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1日以(2019)鲁0211刑初84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何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曹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认为该判决对被告人何某某、付某某犯罪事实认定错误导致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以“现有证据尚不能证实被告人何某某伙同被告人付某某发布**公司负面信息以删帖为名敲诈勒索**公司,且被告人付某某作为**公司合作广告公司的员工,受**公司委托,联系公众号支付费用删帖,虽然在该过程中付某某瞒着**公司获得了钱财,但不能因此认定其在该笔事实中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为由,对何某某、付某某敲诈勒索**公司20万人民币的事实不予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二、起诉书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
1、被告人何某某、付某某有敲诈勒索的犯罪故意。被告人何某某、付某某相互商量,抓住**公司害怕自己的负面信息进一步扩大散布,影响品牌形象,着急删帖的心理,提出负面信息可以删除但必须拿钱,以达到敲诈勒索**公司的目的。
2、被告人何某某、付某某产生敲诈勒索**公司的犯罪故意是在负面帖子发出之后。而不是像本案其他6笔犯罪事实,犯罪故意是发负面信息之前已产生。被告人何某某、付某某敲诈勒索**公司的手段方法与本案被告人何某某、付某某、曹某某互相结伙敲诈勒索其他房地产公司的手段是一样的,都是抓住被害人害怕负面扩大、害怕品牌受损的心理,提出删帖需拿钱,达到敲诈勒索的目的。被告人何某某、付某某敲诈勒索**20万的犯罪事实,与本案其他6笔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区别在于负面信息已出现,被告人付某某受单位指派去联系删帖,在与何某某联系删帖的过程中产生了敲诈勒索的共同故意—删帖可以,需拿钱。并且被告人何某某、付某某商定由付某某瞒着**公司与**公司谈删帖的价格,何某某负责删帖,共同分赃,每人10万。有被告人何某某、付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陈述,银行转帐等证据相互印证。综合考虑全案证据,可以认定该笔犯罪事实。因此,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认定。
综上所述,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予认定何某某、付某某敲诈勒索**公司20万元人民币,属认定事实错误,致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三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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