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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何某某、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湘汝检公诉诉刑抗〔2020〕4号

汝城县人民法院以(2020)湘1026刑初9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何某某、陈某某贩卖毒品一案判决何某某、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一审判决送达后,被告人陈某某以自己是初犯、违法行为认识不足、认罪态度好及刑拘前被强制隔离戒毒的8天时间应抵扣刑期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属于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起上诉,认罪动机不纯,一审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不应再适用,应对其处以更重的刑罚,理由如下:

本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被告人陈某某对事实无异议且认可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鉴于此,本院根据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陈某某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给予其判处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一审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最终一审法院也据此采纳本院量刑建议给予其从宽处罚,并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陈某某在本案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以自己是初犯、违法行为认识不足、认罪态度好及自己被强制隔离戒毒的8天时间应抵扣刑期为由提出上诉。属于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起上诉,认罪动机不纯,一审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不应再适用,应对其处以更重的刑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某某对原来协商的量刑表示反悔,一审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条件不再具备,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汝城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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